贖罪祭的神聖性
利 6:24-30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對亞倫和他的子孫說:贖罪祭的條例乃是這樣:贖罪祭要在耶和華面前,宰燔祭牲的地方宰殺,這是至聖的。為贖罪獻這祭的祭司要吃,要在聖處,就是在會幕的院子裡吃。凡摸這祭肉的,要成為聖。這祭牲的血若彈在什麼衣服上,那衣服要在聖處洗淨。惟有煮祭物的瓦器要打碎;若是煮在銅器裡,這銅器要擦磨,在水中涮淨。凡祭司中的男丁都可以吃,這是至聖的。凡贖罪祭,若將血帶進會幕在聖所贖罪,那肉都不可吃,必用火焚燒。』」
在利未記 6:24-30 中,我們有一段關於贖罪祭條例的補充,其中在重複先前給出的條例的同時,增加了一些特殊的規定,以更充分地闡釋這種祭物所具有的特殊神聖性。正如其他被稱為「至聖」的祭物一樣,規定只有祭司中的男丁才能吃;其中,執行職務的祭司享有優先權。此外,經文宣告,凡摸這祭物的,都要被視為「聖」,即被賦予了賦予所有特別奉獻給耶和華的人或物的那種神聖性。
然後,為了將這一原則應用於可能適用的兩個最常見的情況,首先規定(利 6:27),關於任何被血彈到的衣服,「那衣服要在聖處洗淨」;這樣,為了赦罪而流的血,絕不會有任何機會接觸到任何不潔和不聖潔的東西。然後,由於祭司必須吃的肉需要烹煮,而用於此接觸的器皿因此變得神聖,所以命令(利 6:28)如果是一個銅器,「要擦磨」,然後「在水中涮淨」;這樣在任何情況下,一個可能殘留有祭肉的器皿,都不會被用於任何世俗的目的,從而使聖肉受到玷污。並且,因為當使用(未上釉的)瓦器時,即使這樣的擦磨和涮淨也不能將其洗淨,以至於聖肉的汁液會滲入其本質中,因此,為了排除它被用於任何普通目的的可能性,規定(利 6:28)它必須被打碎。
透過這類條例,顯而易見的是,即使在那些光照微弱的時代,心思縝密的以色列人也會深受感動,感受到自己在為罪贖罪時,與上帝的聖潔建立了一種極其親密且莊嚴的關係,儘管他們或許無法將這種思想表達得更為精確。然而,奇怪的是,在現代,當這些關於贖罪祭的條例被視為基督的預表時,竟被用來反對新約關於祂死亡之贖罪性質的教導——即祂的死是對上帝聖潔公義的真正滿足。因為有人辯稱,如果基督在法律意義上真的被視為罪人,是因為祂站在罪人的地位,要在祂的身體上承受上帝對罪人罪惡的憤怒,那麼就不可能規定預表性的祭物之血與肉應被視為具有特殊且卓越的聖潔。相反,我們被告知,例如在儀式中我們應該讀到:「任何人,尤其是祭司,都不可吃這祭物;因為它是極其不潔的。」這是一個非凡的論點與結論!因為這顯然是對所謂「正統」贖罪觀以及新約相關教導的徹底誤解,將其表述為暗示基督在為我們「成為罪」,並作為我們的替代者受苦時,祂本人在那段時間裡必然是不潔的。當然,根據「歸算」一詞在任何罪歸於任何人時的一貫用法,這並不涉及品格的轉移;它僅僅暗示該人無論出於何種原因,無論公正與否,都被視為好像他犯了那歸算給他的罪。將虛假歸算給那即是真理本身的人,並不會使祂成為說謊者,儘管這確實涉及將祂視為好像祂是說謊者一樣。此處的情況正是如此。
因此,在這些強調贖罪祭特殊聖潔性的條例中,沒有任何一點與那偉大贖罪的嚴格法律觀點相矛盾,而贖罪正是這些條例所預表的。相反,很難想像有什麼比這種強烈堅持預表性祭物的血與肉應被視為具有最特殊聖潔性的規定,更能有效地表達各各他受難者那無與倫比的聖潔這一偉大真理。如果當我們看見贖罪祭的祭物被殺,其血呈獻在上帝面前時,我們看見了基督——上帝的羔羊——「為我們成為罪」的生動預表;那麼,當我們在這些條例中看見祭物的肉與血被視為具有最卓越的聖潔時,我們同樣深刻地被提醒,正如經上所記(林後 5:21),上帝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因此,為了使這獻祭的律法不致有所欠缺,預表以各種可能的方式堅持那成為本體的偉大受難者的聖潔;而在贖罪祭中更是如此,因為在贖罪祭中,獻祭的核心思想不是個人的奉獻或行為,也不是基督生命的傳遞與團契,而是贖罪,因此特別需要以一種例外的方式來強調這一思想:那承擔我們罪孽的受難者,儘管在視覺上背負著上帝的咒詛,但祂始終是「至聖的」;因此,在各各他那深不可測的奧祕中,當祂在極度痛苦中呼喊「為我們成為罪」時,祂比任何時候都更真實地是父懷中的愛子,祂呼喊道:「我的上帝,我的上帝,為什麼離棄我?」
這贖罪祭的律法在所有細節上是多麼奇妙地適應了當時的需要,不僅是為了教導以色列,如果我們願意默想這些事,也是為了教導我們!這些律法背後的真理是多麼應該使我們謙卑,同時又將上帝聖潔那不可言喻的威嚴提升到極致!如果我們願意順服它們的教導,它們將多麼有力地激勵我們,使我們懷著感恩的心,承認那位「為我們成為罪」的聖者之愛,以及差遣祂成就此事的父之愛,從而接受祂作為我們的贖罪祭,在世代的終結顯現,「藉著獻上祂自己為祭,把罪除掉」。摩西律法中的贖罪祭不再獻上了:
「但基督,那天上的羔羊,
除去了我們所有的罪;
祂的祭名更尊貴,
祂的血比它們更寶貴。」
因此,如果利未記贖罪祭的律法不再有效,這並非因為上帝改變了,也不是因為它所闡述關於罪、贖罪和赦免的真理已經過時,而僅僅是因為古老祭物所預表的那偉大贖罪祭已經顯現。上帝「廢去在先的,為要立定在後的」(來 10:9)。因此,我們所面對的是與以色列人同一位上帝。現在和當時一樣,祂鑒察我們所有的罪,甚至是「誤犯」的罪;祂以與當時完全相同的不偏不倚與公義來計算罪孽;祂像當時一樣,只有在尋求赦免的罪人獻上贖罪祭時,才赦免罪。但祂現在親自預備了這祭物的羔羊,並以無限的愛邀請我們所有人,無論我們背負著什麼樣的罪,都毫無區別地自由使用祂愛子那全備且最有效的寶血。我們難道要冒險忽視這神聖的預備,並試圖在將來那偉大的審判日,憑藉我們自己的功德,在沒有贖罪祭的情況下與上帝交涉嗎?斷乎不可!讓我們繼續用那首古老聖詩的話說:
「我的信心要按手,
在祢那寶貴的頭上,
我像個悔改者站立,
在那裡承認我的罪。」
宗派立場介紹(本站譯者收錄,非本文文獻)
1. 「然而,奇怪的是,在現代,當這些關於贖罪祭的條例被視為基督的預表時,竟被用來反對新約關於祂死亡之贖罪性質的教導」:本段反映了「刑罰代贖論」(Penal Substitutionary Atonement)的立場,強調基督在十字架上承受了上帝對罪的公義憤怒;其他宗派如主張「基督得勝論」(Christus Victor)或「道德感化論」(Moral Influence Theory)的學者,則可能對「法律意義上的罪人」或「上帝憤怒的滿足」有不同的詮釋。